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1312破1号 本院根据山东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6月21日裁定受理山东天同食品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4年6月21日指定山东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清算组担任山东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山东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8月26日前,向山东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山东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东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9月6日上午9:00时在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本人的公民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除前述材料外,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及其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除前述材料外,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及其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临沂河东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