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停止办学培训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外培训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即日起对“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自即日起,凡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即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止培训活动,并妥善安置学生、清退学费。二、对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无照开展培训活动的,将依法坚决予以取缔;有照无证的要停止办学,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具备办证条件且处于证照办理过程中的机构,不得提前开展教育培训业务,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营业。三、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学科类培训且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单次收费不超5000元。各镇(街道)要加强属地管理,确保辖区内“证照不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全部关停,同时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培训机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